一、依據縣府 110 年 9 月 10 日府行法字第 1100183099 號函辦理。
二、國民法官法(下稱本法)於 109 年 7 月 22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 過,並於同年 8 月 12 日經總統公布,自 112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 行,依本法第 12 條規定,凡年滿 23 歲且於地方法院管轄區 域內繼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來自各行各業的一般國民,將經由隨機抽選方式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
三、為使實務人士及一般社會大眾皆能瞭解國民法官制度內 涵,各地方法院刻正依本法辦理擬真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演練,將從地方政府提供之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之方式,通知轄區內符合資格之民眾到庭參與選任程序。凡參與模擬法庭之民眾,法院均會開立「到庭證明」以利辦理請假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