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推動校園正向管教,除對學校教師宣導外, 對於教師以外之輔導管教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 師、代課教師、教官或校安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 習人員、專業輔導人員、運動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 輔導管教人員等),亦善加利用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28 日臺教 學(二)字第 1100147628A 號函,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 參考表及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於相關會議、研 習、座談會中實施宣導,落實零體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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