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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 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 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 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導師證明及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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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
2.本獎學金本校核定人數約為 35 名,以本校具有低收及中低中入戶身份學生 11 名優先申請辦理,剩餘名額再依申請學生資格進行審查。請各班導師薦送班級學業成績優秀且努力向學之學生 1 名,檢附導師證明書及 102 年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一份(需至花蓮縣稅捐機關開立)。
3.本獎學金核發金額為每名 1000 元整。
4.校內收件審查至 3 月 30 日前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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