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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2 月 21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12800706 號函辦理。 |
| 二、 | 性平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
| 三、 |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6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學校為作成對教師個人措施之主體,除法律別有規定之外,學校自不得就主管機關再申訴之結果提起行政訴訟之意旨,爰主管機關依性平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學校疑涉違反性平法之調查處理結果,乃主管機關對學校行使法定監督權,受調查學校不得就該調查處理結果提出申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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