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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縣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應通過客語能力各級認證之比例,及通過 110 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之所屬人員敘獎事宜 1 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辦理。
二、按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 13 條之規定,服務於客語為通 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於辦法施行後八年內,應有符合服 務機關(構)、學校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能力 認證。
三、貴機關(學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人員比例於 115 年以前應 達成所在地客家人口比例,詳參「花蓮縣客家文化重點發 展區客家人口暨應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公教人員比例一覽 表」。
四、請貴機關(學校)依上開說明提升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人員 之比例,若有開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班之需求,請洽詢本 府客家事務處。
五、另請貴機關(學校)依權責對通過 110 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 證之所屬人員辦理敘獎事宜,建議獎勵方式如下:
(一)通過客語能力初級認證者,嘉獎一次。
(二)通過客語能力中級認證者,嘉獎二次。
(三)通過客語能力中高級認證者,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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