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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縣府 111 年 5 月 2 日府教學字第 1110085526 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
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及考量學校教學現場需求,本縣代理(課)教師依前開規定符合再聘之資格者,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得第三次再聘之,以穩定學校師資,減少各校甄選活動相關人員之染疫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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