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7 月 27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10094432 號函辦理。 二、貴校租用遊覽車時,應要求遊覽車客運業者確依「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 84 條,明訂車輛出租時,除應符合同規 則第 19 條之 2(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外,其單日出租車 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 11 小時。 三、貴校租用遊覽車舉辦各類活動,應避免行程規劃不當或因 臨時增加景點或變更行程,致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 合理之處,致生危害行車安全之情事,請務必遵守交通運 輸法規規定,以維護旅遊安全。 四、請貴校運用相關集會時機或多元教育宣導管道(如:跑馬燈、 Line@、臉書粉專、師生 email…等)加強宣導周知,俾 提升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