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縣府 111 年 8 月 9 日府人訓字第 1110158328 號函辦理。
二、依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4 條第 2 項規定立法說明載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 23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三、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保訓會網站( https://www.csptc.gov.tw )「法規及函釋」專區「保障法規」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