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同國教署)補助各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及國立國民中小學現職專任教師參與 111 年度客語及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報名費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 111 年 8 月 2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109475 號函 辦理。
二、本案係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及國立中小學(含各校國中 部與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為主要補 助對象;惟倘為貴校薦派參與之代理、代課教師並完成國 教署委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及國立中央大學辦理之現職教 師語言能力輔導認證研習課程,其於完成閩南語或客語中 高級能力測驗且無缺考情形者,亦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三、本府第 1 梯次收件日業已 111 年 7 月 29 日截止,另第 2 梯次申 請期程至 112 年 1 月 10 日前截止收件,請貴校依申請條件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