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縣府 111 年 10 月 17 日府人任字第 1110206707A 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 (第 1 項)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二、自免職、調職或新職任命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 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 ,至離職日止。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 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五、 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六、憲法或法規 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 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 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 層級機關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 時,亦同。……(第 3 項)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 1 項規定之限制。(第 4 項)第 1 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 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三、本年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為 111 年 11 月 15 日;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為 111 年 12 月 2 日。爰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自 111 年 11 月 15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2 日止停止辦理任用及遷調(不含調出及 11 月 15 日前出缺已商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