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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洪瑜馡 - 人事室 | 2023-01-03 | 點閱數: 129

 

請同仁如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 10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花蓮縣政府業依據本規範第 20 點訂定「花蓮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請依該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