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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高莉雯 - 人事室 | 2023-02-14 | 點閱數: 235

一、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6 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 6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法務部已設計「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供各機關(學校)參考運用,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二、次按本法第 11 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 30 日內, 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 20 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本府現行作法為填畢之自行迴避通知書正本留存各機關(學校)單位內,以配合後續彙報作業,各機關(學校)可視機關內之情況,自行調整實務作法。

三、自行迴避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法所稱之「公職人員」規定於本法第 2 條,並非所有公 職人員均有本法之適用;各機關(學校)應依組織編制、 職務說明書及實際執行情形等綜合判斷是否為本法第 2 條 規定之適用對象。

  (二)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則於本法第 3 條 定有明文;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之「營利事業、非 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例如:商行、基金會、農 漁會、職業工會、社區發展協會、體育協會、婦女會、 警友會、宮廟、產銷班 、守望相助隊等。

  (三)本法第 4 條第 2 項所稱之「財產上利益」,實務上常見情 形計有:

    1、績效或其他特別獎金之決定與發放。
    2、都市計畫變更或道路規劃所造成之不動產增值。
    3、違章建築之緩拆或免拆。
    4、以公務經費發放獎勵金或購買禮品餽贈。
    5、原應自費支付之租金(報酬、車資等)減少或免除。
    6、土地之放領或權利設定。
    7、採購案或補助案之核定。
    8、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如貴賓 卡、會員證、招待券或優待券等利
      益)。
  (四)本法第 4 條第 3 項各級機關(學校)常見之「人事措施」案 例:
    1、獎懲、考績之評定(涉及獎金發放、職等陞遷)。
    2、占原缺指派至其他單位工作。
    3、僱用臨時助教(兼任行政職務、進用代課教師、增置教 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代理幹
      事)。
    4、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聘任。
    5、聘用無給職鄉鎮顧問。
    6、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
    7、技工(工友)及清潔隊員之進用。
    8、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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