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選資格條件:
1、現職公務人員符合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 3 點 規定,或符合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 3 點規定之 各款事蹟之一者。
2、被遴薦人員須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須具公務人員服 務年資 3 年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 最近 3 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 之處分。
(二)遴選原則:
1、有關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 遴薦作業應由各該體系之主管機關(行政
院人事行政 總處、主計總處及法務部廉政署)統籌辦理,各機關、學校如遴薦人事、主計、政風人
員,僅得參加本 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不得經本府薦送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2、為激勵基層士氣,請優先遴薦基層人員(含主管人 員)。如遴薦人員僅依「其他特殊優良事
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作為遴薦人員事蹟者,請於遴薦表具體 事蹟欄位附加推薦之具體理由說
明。
3、請各主管機關於遴薦人選時,併同查明被遴薦人是否曾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
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令受調查或成案,以及是否曾因駕車
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處
罰等情形,均不得推薦。
4、為因應人口結構少子化趨勢,「育嬰留職停薪者」不以連續在職為要件,如因育嬰留職停薪致
遴薦前 3 年有於年中辦理另予考績或無考績時,請於遴薦表該年度欄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