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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查教育基本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
| 二、 | 次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總則略以:「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須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
| 三、 | 爾來校園事件頻仍,本府業以 111 年 11 月 3 日府教學字第 1110219380 號函、 112 年 4 月 13 日府教學字第 1120072962 號函、 112 年 4 月 14 日府教學字第 1120074290 號函(諒達)重申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正向管教、霸凌防制等規定,爰請各級學校務必嚴加強化校園事件相關防制措施,以厚植並建立友善的校園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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