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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義明 - 學務處 | 2023-05-19 | 點閱數: 138
一、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5 月 11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120018906 號函辦理。
二、 旨案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廢止,仍須落實以下衛生管理事項:
(一) 運動場館如提供器材或器具使用時,於器材、設備前放置酒精、拋棄式擦拭布,提供顧客清消使用;團體教室內配置充足酒精,供顧客於上課使用。
(二) 保持室內運動場館與教室內空氣流通,加強環境、器材之消毒清潔工作。
(三) 游泳池場域飲水機如開放使用,加強清潔及消毒。
(四) 游泳池開放時間中增加原有水質檢測之次數,確保水中氯含量足以殺菌消毒;並在符合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下,適度提高水中氯含量,避免揮發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