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35
:::
公告 呂秋香 - 學務處 | 2023-06-08 | 點閱數: 12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5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20061216 號函辦理。 二、教育基本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 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 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4 條規定略以:「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 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 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 園霸凌之基礎。」,合先敘明。 三、請學校加強下列校園霸淩防制工作事項: (一)透過週(朝)會等集會時機持續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 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落實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並於每學期亦結合校務會議、導 師會議(研習)或教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宣導 及研習,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能力。 (二)學校接獲申請、陳情、檢舉或媒體報導(含社群網路) 後,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啟動程序,並於 24 小時 內進行校安通報,於 3 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 小組會議,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 受理。 (三)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 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倘經調查屬實即依規定移送 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法規或學校章則等規定處 理;調查過程中為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 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 時,學校得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 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教學或工作,另情節嚴重者,得施 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四)強化輔導人員對於高關懷學生之辨識技巧,以有效整合 相關資源,即時提供協助,經學校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 件時,即依「學生輔導法」對雙方當事人及相關人啟動 輔導工作,倘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為校園 霸凌事件,學校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就當事人 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管教措 施、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 估是否改善。 (五)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完成後,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 關。 (六)學校每學期應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 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 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 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四、綜上,請學校持續依「教師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學校訂定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規定,建構友善校園環 境;教師透過多元課程引導及班級經營,形塑溫馨尊重、 同理接納、互助共好的教室氛圍,促進學生良好情緒管 理、人際互動,並引導積極關懷的人格發展;以正向輔導 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 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透過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 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以消弭霸凌行為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