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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建妍 - 人事室 | 2023-09-20 | 點閱數: 158

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 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 會政風機構;

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 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 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 10 點 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對於涉及請 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關於廉政倫理相關法規,可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 ( 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等教學 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餘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