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5 月 23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34681 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按其身分屬性、職務列等,分別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訂
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辦理赴陸事宜,並於返臺上班後 1 星期內,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服務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
(二)另查「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略以,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後應將活動情形等事項,在 1 個月內向服務單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陸委會提送報告。
三、公務員得否赴大陸地區兼職、兼課之疑義: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第 14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不得兼任其他國家官方之職務。另查行政院 99 年 4 月 27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90062081 號函意旨,基於社會觀感及國家安全之疑慮,公務員現階段尚不宜赴大陸地區兼職。
四、公務員差勤管理規定及措施: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請或補辦請假手續。」第 13 條規定:「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二)爰各機關公務員對請假事由應據實申報,及赴陸請假是否依規定辦理。
五、公務員差勤或赴陸違失之處理:
(一)公務員如有違失情事,除觸犯刑事法令者,依各該法
令處罰外,如涉及其他違失行政責任,則依公務人員
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
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各類專業人員獎
懲標準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之標準,檢討責任
歸屬並依規定程序核予適當之懲處。
(二)另如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
情事,應依其罰則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