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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行政院 112 年 11 月 2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23030864 號函辦理。
- 檢送行政院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及逐點說明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