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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241 號函辦理。
- 依給假辦法第 2 條及第 5 條規定略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下稱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下稱僱用辦法)之人員,其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 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 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 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12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120025654 號函略 以,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1 項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自113 年 1 月 1 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不受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 1 點規定之限制。
- 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係準用休假改進措施及相關解釋,經審酌聘僱人員係以契約進用,有關渠等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給假辦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者,其於事實發生 當年度按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慰勞假日數」,得準用前開 112 年 12 月 27 日函規定,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 慰勞假加班費:
- 屆滿 65 歲離職。
- 亡故。
- 於聘僱預算員額內依聘用條例及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 期聘僱用之人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 停薪及其復職。
- 至非屬上開事由之聘僱人員,當年度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 畢慰勞假加班費請領相關事宜,仍應依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
- 檢附縣府原函,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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