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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建妍 - 人事室 | 2024-03-05 | 點閱數: 61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六條、第八條、 第十一條及第九條附件二修正總說明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 次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施行。為配合相關法律修正、情事變更、「建 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並因應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辦法 相關規定,共計修正三條條文及相關附件,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相關規定,增訂是類轉 任人員參加本訓練之資格條件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九條附件 二)

二、 本訓練自一百零三年起,由全員調訓改為比率調訓,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明定過渡期間權益保障措施相關規定,現已無是類人員, 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 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增訂受訓人 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得於開訓前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 配合公務人員激勵辦法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 要點等相關規定,分別明定「曾獲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個人獎 與團體獎於本訓練遴選之評分標準。(修正第八條附件一)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八條附件一修正總說明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三日修正施行。為配合「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並因 應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共計修正一條條文及一附件,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得於開訓前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 為期明確並基於實務上需要,修正本辦法遴選評分標準表說明欄及附註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八條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