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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呂秋香 - 學務處 | 2024-03-13 | 點閱數: 94

花蓮縣各級學校實施戶外教育優良場域及活動推廣計畫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37 條及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辦理。

二、目標:戶外教育泛指課室外的學習,是實踐新課綱全人教育精神的重要一 環,強調學生在真實情境中學習,並培育學生實現永續發展目標的關鍵, 期望藉由戶外教育實踐,學生都能具備地球公民的素養,面對未來挑戰。

三、參加對象:本縣各級國中小學生。

四、辦理時間:自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以每學期至少一次為原則。

五、辦理方式:學校辦理戶外教育課程時應優先排定「113 年花蓮縣大型活動 時程表」及「花蓮縣戶外教育場域設施資源盤點清冊」表列活動及場域, 並結合課程領域及議題辦理。

六、風險管理:為落實安全風險評估及緊急應變措施,可參考附件表格進行各 項安全檢視,如戶外教育場域有行前勘查之必要者,應先辦理勘查,始得 至該場域辦理戶外教育。 七、成果資料上傳:應將辦理戶外教育期間所拍攝之照片、影片及課程簡述上 傳各校粉絲專頁,並標註本縣@花蓮縣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粉絲專頁 , 粉 絲 專 頁 再 將 貼 文 轉 發 至 本 縣 粉 絲 專 頁 (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73284323894&mibexti d=ZbWKw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