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 113 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辦理。
二、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教師組(包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各校附設進修學校與日間部,屬同一學校,每校每一項目限報名 1 位教師。
(二)社會組(除前列所具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可參加),惟應限於戶籍所在地(至 113 年 11 月 1 日前,須設籍 6 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由服務機關或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校長、代課、代理及實習教師,限報名參加社會組。
歡迎有興趣報名參加師長至教務處登記報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