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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調用所屬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摘錄五、六、七,其餘詳如附件)
五、調用教師之原服務學校得於調用期間聘用代理(課)教師代其課務,所需經費由本府補助。
六、為使調用教師與原服務學校之行政與教學保持聯繫,本府得視需要核予公假,以利調用教師返校參與學校行政、教學(含協同教學)或參與課程規劃研發與教學設計等相關工作。
七、調用教師之待遇按其原應領薪級支薪,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年功俸)、學術研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等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二)調用教師之強制休假補助費、不休假加班費及相關補助比照兼任行政教師,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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