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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2 月 4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5502 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流程圖原係教育部因應性平法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擬訂申復審議及審議結果處置流程,提供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參考運用。後續審酌原列交回學校依法處理(重啟調查、重為決定)段恐未能符應性平法第 37 條第 3 項後段所定限學校於 40 日內完成調查之規定,爰予修正經主管機關申復審議為有理由者,逕交回學校依法處理(如流程圖左下所列)。 |
| 三、 | 另針對校園性別事件雙方當事人提出申復之時點有落差時(例如接獲處理結果第 1 日、第 30 日方分別提出)之申復審議時程疑義,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
| (一) | 雙方當事人(教職員工生/生)僅向學校提出申復,但提出申復時點落差過大,難以於 30 日之申復審議時程併案審議時,請學校分別審議。另審酌係對渠等所涉同一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結果提出申復,為避免對同一事件產生歧異之審議結果,爰建議由同一組申復審議小組成員審議並分別回應申復人所提事由。 |
| (二) | 雙方當事人(教職員工/生),倘教職員工(行為人)先向學校提出申復,考量性平法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3 條第 3 項所定由主管機關併案審議申復案之規定,請學校聯繫學生(申請人或被害人)確認是否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復,其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復,則請學校將行為人所提申復案報請主管機關併案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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