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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郭羿彣 - 教務處 | 2024-12-19 | 點閱數: 194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2 月 1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132604159 號函辦理。
二、 為提升偏遠地區學校未具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專業知能,以及培育「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4 條規定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所需原住民師資,教育部推動 114 學年度偏遠地區學校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以下簡稱偏鄉專班),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三、 有關偏鄉專班辦理依據、修讀資格及進修經費,說明如下(符合其中一項資格即可):
(一) 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8 條第 2 項者,由教育部補助進修: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且最近 3 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累計滿 4 學期,並表現優良者,年資認定方式詳附件 1 。
(二) 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8 條之 1 第 1 項者,由進修者自費參加:
1、 一般身分:
(1) 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累計滿 10 學期且表現優良之未具教師資格現職代理教師。
(2) 同一縣市之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累計滿 6 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之未具教師資格現職代理教師。
2、 原住民身分:
(1) 於學校(不限偏遠地區)實際服務累計滿 10 學期且表現優良之未具教師資格現職代理教師。
(2) 同一縣市之學校(不限偏遠地區)實際服務任教科目累計滿 6 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之未具教師資格現職代理教師
四、 有關前開服務年資係計算至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為止,中等學校服務年資需為同一任教科目、國民小學則無限制,且不同師資類科(中等、小學、特教、幼教)服務年資不可併計。
五、 為提高偏遠地區學校未具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進修近便性,偏鄉專班上課時間以學期間週末(夜間)或寒暑假時段為原則,並適度兼採實體及遠距課程,惟實際辦理方式將依各師資培育大學辦理情形為主。
六、

為規劃 114 學年度偏遠地區學校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爰請貴校於 113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三)前完成本縣校務系統公務填報(國小第 7573 號、高國中第 7574 號),協助調查有意願進修偏鄉專班且符合進修資格者之未具教師資格現職代理教師人數。本案進修調查表(附件 2 ),倘貴校代理教師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8 條第 2 項資格者,請續填教育部補助進修名冊審查表(附件 3 ),俾憑教育部作為偏鄉專班開班規劃參據。另提供自費進修名冊審查表(附件 4 ,),做為貴校審查自費進修代理教師年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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