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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之補助對象: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及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本府所屬學校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進用之教保員。 114 年度所稱「 40 歲以上」為民國 73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者。
二、四十歲以上者,每二年補助一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三、本案所需經費分別編列於各機關學校當年度預算內,由受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及存摺影本經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支付程序辦理請款核銷,至遲於 114 年度 11 月 28 日(五)前完成核銷程序。
四、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欲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者,當年度如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參閱「國民健康署補助之 免費成人預防保健及癌症篩檢檢查對象及項目一覽表」)請儘量避免再檢查相同項目。
五、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在不影響教學或業務前提下,憑核准之申請表辦理請假手續,以公假一天登記,教師課務請自理,並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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