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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2 月 1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5800697 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及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查菸害防制法全面禁止電子煙(屬未合法產品),為防制電子煙危害,請學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措施。 |
| 四、 | 另為掌握學生使用電子煙情形,學校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請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一般校安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如發現學生使用含有毒品之電子煙,請確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規定,完成校安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進行輔導;另電子煙如疑有毒品成分,應依內政部警政署「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移請警察機關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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