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3 月 1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5801527A 號函辦理。 |
二、 |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圖畫、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7 條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性剝削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
三、 | 教育部業於 113 年 3 月 14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1236A 號函頒「學校處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指引」,請各級學校處理兒少數位性別暴力案件時,應確實辦理校安及社政通報,並適時提供被害人相關校內防治保護措施及校外資源連結。 |
四、 | 學校如有旨案之被害人,請依「學生輔導法」第 5 條之 1 、第 7 條等規定提供輔導資源,必要時,應提供保護措施、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或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倘案件屬疑似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並提供當事人必要的協助;倘案件非屬疑似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學校應協助被害人,鼓勵其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 |
五、 | 另為維護被害人之隱私,請學校協助被害人至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https://siarc.mohw.gov.tw/),進行網路影像下架移除事宜,並與警政單位、社政單位進行橫向聯繫,以協助被害人證據保全、查緝行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