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4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5501380 號函辦理。
二、學生於求學階段面對課業繁重,加上影音產品使用,易導致身體活動量減少。復考量學生於全日課程上課,靜態久坐可能影響學習效率,學校倘於全日上課的最後一節課,安排具有活動性、可動手實作性質之課程,或由學生本於興趣及意願選修之社團活動,可增進身體活動,提升身心健康,並讓學生於高強度的認知學習之間,獲得調節與恢復,穩定情緒,並提升學習專注力及創造力,此亦能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其中「良好健康和福祉」及「優質教育」之目標。
三、援上,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鼓勵學校可採下列方式安排課程:
(一)全日課程之最後一節課(第 6 或第 7 節課),安排體育科、綜合活動領域、藝術領域、生活課程或具有活動性、實作性或選修性質之彈性學習課程(如:社團活動、學生自主學習)。
(二)國民小學低年級每週實施 1 天;國民小學中、高年級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週實施至少 2 天。
四、本案業已納入 114 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 助款考核項目,教育部另依各縣市達成比率提供補助款, 請各校於 114 學年度依教育部所訂規定安排課務,達成 60% (含)以上之普通班依說明三排課,俾利爭取補助款項為各校 開設社團經費或相關計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