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花蓮市明義國民小學學生學習領域與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優良與進步獎獎勵實施辦法
壹、依據:本校教務工作發展計畫。
貳、目的:鼓勵學生敦品勵學,修己樂群,發揮楷模示範作用。
參、獎勵項目:
一、學習領域優良獎。
二、日常生活表現優良獎。
三、進步獎。
肆、實施方式:各項獎勵項目以班級為單位產生之。
一、學習領域獎:凡各項學期成績均列甲等以上,而以學習領域總成績平均較優異者獲得。名額依班級人數的五分之一計算,採無條件捨去(29*1/5≒5 名)。
二、進步獎:凡定期評量進步最多之前二名獲得(每學期各年級第一次學習評量,不發進步獎)。
三、日常生活表現獎:以日常生活表現較優秀者獲得。名額依班級人數的五分之一計算,採無條件捨去(29*1/5≒5 名)。
四、以上獎勵項目,學生以不重複為原則,若重複敘獎,請述明理由。
五、各班獲獎學生名單請由班級導師提交教務處彙整。
六、各項成績優良學生,將於學期休業式時頒發學習領域獎獎狀與合作社獎品一份,日常生活表現獎與進步獎頒發獎狀一張。
七、學習領域獎品由本校原生消費合作社經費支應。
八、頒獎名額依據各學期期末定期評量後頒級實際人數計算。
伍、本辦法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114 學年度學習領域優良獎各班獎勵人數表,詳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