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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 第 4 條及第 20 條:修正適用對象及增訂準用對象。
- 第 5 條及第 6 條:規範個人與團體即時獎勵規定,並增訂獎勵方式(包括:行政獎勵、頒給獎金、獎勵品或給予公假等。)、提高獎勵額度及修正獎勵事由。
- 第 7 條:增訂即時獎勵審議機制、不重複給予相同獎勵規定及擴大獎勵對象(適用勞基法人員、駐衛警察、實務訓練人員、借調或支援人員)等規範。
- 第 8 條:配合第 4 條適用對象修正文字。
- 第 9 條:提高各主管機關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上限,並增訂計算現有公務人員總人數之範圍。
- 第 10 條:刪除主管機關應將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審議結果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之規定。
- 第 13 條:增修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消極資格條件,確保獎項所表彰之榮譽。
- 第 16 條:提高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總獎額(每年 12 名增加至 15 名),並刪除團體獎獎額上限規定。
- 第 17 條:增訂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獲選資格遭撤銷後,經確認原獲選資格並無違誤者,其回復獲選資格之規定。
- 第 18 條:增修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廢止獲選資格條件,以及增訂經依判決、懲戒、懲處結果確認廢止事由不成立者,其回復獲選資格之規定。
- 旨揭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法規動態/人事管理司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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