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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職缺得參加陞任者為花蓮縣政府及縣府統籌辦理甄審之所屬各機關學校(人事、主計、政風除外)人員,具經建行政職系(含得調任經建行政職系),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 6 職等以上具陞任薦任第 8 職等職務資格之社會工作師、組長、科員、課員、組員、幹事、住宿生輔導員、技士及管理師(即陞遷序列表第五序列人員)。
二、符合上述資格有意願參加陞遷者,請填具「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陞遷意願調查表」,並簽名或蓋章後,由各機關人事人員於旨揭期限前免備文逕送縣府人事處收發收件(縣府各處人員請自行送件),逾期未送件者,視同自動放棄陞遷。
三、相關表件請逕洽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