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5 年 6 月 11 日府人訓字第 1150112602 號函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 6 月 9 日總處培字第 11530266771 號函辦理。
二、數位發展部及人事總處為協助各機關(構)推動 AI 人才培育及認證,爰參考國際公部門職能框架,並結合我國「AI 產業人才認定指引」之分類邏輯,編製旨揭指引及懶人包,俾供各機關(構)參考。
三、旨揭指引及懶人包業置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AI 公務人才發展辦公室專區」(https://www.dgpa.gov.tw/mp/informationlist?uid=908&mid=903 ,請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