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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5 年 7 月 28 日府人訓字第 1150146532B 號函辦理。
二、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略以,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由原民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 3 日放假,並請於請假時檢附證明具備原住民身分之法定文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三、檢附上開函文及相關附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