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5 年 8 月 12 日府人任字第 1150159283 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瞭解公務人員於符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資格期間,選擇不申請之實際考量,爰辦理本次問卷調查,以作為研議政策及精進措施之參考。
三、旨揭問卷填寫對象為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現在或曾經符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資格(育有 3 足歲以下子女),但從未申請過之公務人員,包含一般人員(簡薦委人員)、醫事人員、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法官檢察官。
四、檢附旨揭調查表填寫路徑說明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