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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嘉榕 - 教務處 | 2026-09-02 | 點閱數: 4

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26 日府教學字第 1150164320 號函修正
 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
依教師請假規則外,悉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訂定者,適用其他
相關法令。
三、教師因事假(含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生理假、病假或休假期
間所遺課務,得經學校同意後自行以調補課方式處理或委託合適人
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其應
支給代課、代理人之鐘點費或薪給,由請假教師自理。但請事假累
積超過七日、病假連續三日以上(扣除國定、例假日)及身心調適
假期間所遺課務者,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
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四、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喪假、骨
髓或器官捐贈假及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因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
儀放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五、教師公假、公差所遺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
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並得視經費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
費或代理薪給。但經核准以公假進修者,不適用本點規定。
六、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應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
點費。
七、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應由學校安排合格人員代理。代
理期間(不含星期例假日)得比照兼任導師每週授課節數排課,超
出鐘點部分改發代課鐘點費,並依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
代理天數,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惟排課須達授課時數表上
限始得請領。
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之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
人員代理,或經學校同意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實際代理日數連續達
五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得按照被代理人每週授課(教學)節
數排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花蓮縣調代課規定公文.pdf
    1) 花蓮縣調代課規定公文.pdf
  • 花蓮縣調代課規定對照表.pdf
    2) 花蓮縣調代課規定對照表.pdf
  • 花蓮縣調代課規定.pdf
    3) 花蓮縣調代課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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