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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潘純慧 - 人事室 | 2014-10-09 | 點閱數: 2998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25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183080 號函辦理。

二、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 3 點規定,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於加班後 6 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2 年 3 月 27 日 82 局肆字第 09373 號書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係指加班加滿 1小時方可支領 1小時加班費,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 1 小時者,或超過 1 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再查行政院 95 年 12 月 5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50064871 號函釋:「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 6 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

三、按教師請假規則係依教師法第 18 條之 1 授權訂定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及違反之處理等相關事項,爰有關教師差假係依上開規定辦理。復按教育部 101 年 1 月 19 日台人(二)字第 1000240460 號函以,考量現行學校內校長、公務人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有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及技工工友等,均受行政院 95 年 12 月 5 日函釋(加班補休以「時」計算)規範,為避免學校內同樣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之教職員,有不同之加班採計方式,有失公允,爰超時上班部份,應以「時」為單位核予加班費或補休。惟加班時數係由服務學校本於權責覈實認定,加班超過 1小時之餘數,服務學校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0 目「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規定,酌予獎勵,或列入年終考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