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103 年 10 月 15 日府教學字第 1030195117 號
函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
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以臺教師(二
)字第 1030133510B 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0 月 14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30133510C 號
函。
二、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網址: htt
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記、
另一類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
三、旨揭要點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 103 年 8 月 1 日起,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
遴聘辦法」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因證書遺失、
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擬申請補發者
,教育部補發之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正面註明「補發
」字樣,背面註明原發給依據、日期,及補發或更改
之事由。
(二) 103 年 8 月 1 日前,依「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
登記遴聘辦法」取得教師證明書或證書,因證書遺失
、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擬申請補發
者,教育部補發教師證書名稱統一為技術及專業教師
證書,正面註明「補發」字樣,並於背面註明原發給
日期,及補發或更改之事由。
四、請各校除轉知所屬教師旨揭要點規定外,並請於辦理教師
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
表件辦理;另每年 4 月至 8 月為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
,請提醒申請人及學校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五、至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者,
其教師證書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
,仍由原發證單位逕行辦理補發事宜。
六、案內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
w.moe.gov.tw/index.aspx)下載;如有申請補發相關問題
請逕洽承辦學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
發作業工作小組」溫怡芳小姐、江盈慧小姐(聯絡電話: 0
2-7734-5865 、 7734-5831 ;電子郵件:yvonne926@ntnu.e
du.tw 、yinghui@ntn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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