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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會計室 | 2013-03-20 | 點閱數: 1393

一、依據 102.3.20 日 20969 號處務公告。

二、建議事項:
1.學校核發各項屬個人所得(例:出席費.鐘點費)時,不先代扣機關增額保費,如實際發生機關增額健保費,由學校預算內用人費用支應。

2.外聘鐘點費或出席費達 5000 元以上應請代扣 2%自付健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