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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103 年 11 月 17 日府教學字第 1030217858 號
函示:有關勞動部函轉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施行細
則第 4 條之 1 、第 7 條修正條文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1 月 1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30161
442 號函辦理。
二、旨揭性工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
本法第 15 條第 4 項 規定之 3 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
之當日及其前 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擇其中之 3 日請假。」
較教師請假 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 產假 3 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 請畢,例假日順延之。」為寬;茲以性工法係為保障
性 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
地 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制定,且教師亦為性工法之適
用對象,爰現行教師請假規則尚未配合修正發布前,教
師得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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