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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潘純慧 - 人事室 | 2014-12-30 | 點閱數: 1508

函轉行政院有關「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國出險」)契約屆滿後變更招標規格以及因公赴歐盟申根國家出差人員購買醫療旅遊保險等事宜。

一、依據行政院 103 年 12 月 1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30057007 號函副本辦理。
二、現行「國出險」契約將於 104 年 3 月 31 日屆滿,行政院同意招標規格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因公赴非歐盟申根地區出差人員:維持適用目前「國出險」共同供應契約,其保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00 萬元,保險項目分別為「意外身故」、「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等 5 項。又出差前往其他有戰爭危險地區人員之兵災保險為 100 萬元。
(二)因公赴歐盟申根地區出差人員:其保險項目及額度,仍依行政院 100 年 2 月 25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00021282 號函所定「意外死亡及殘障」400 萬元、「意外傷害醫療」140 萬元及「海外突發疾病」140 萬元辦理。
三、現行「國出險」契約屆滿前,各機關得依行政院 100 年 2 月 25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00021282 號函規定以小額採購方式購買符合歐方規定之「申根地區醫療旅遊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