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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個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薪傳獎候選人,但以未曾獲薪傳獎者為限。
(一) 在花蓮長期從事文化藝術工作,卓然有成者。
(二) 在國內、外傳授或推廣花蓮文化藝術,著有成就者。
二、受理自薦或推薦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前逕送或寄至花蓮縣文化局收(以郵戳為憑)。
三、獎勵:獲選「文化薪傳獎」者,由承辦單位頒發薪傳獎 1 座及獎金新台幣 15 萬元(含薪傳獎推廣所需費用)。
四、檢附簡章及申請表,請踴躍推薦或自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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