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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104 年 1 月 15 日府教學字第 1040007446 號
函示: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學校教師兼任導師請
假時,如何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及追扣轉發導師費疑義」函
釋 1 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 月 12 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 1030147826 號函辦理並復 貴校 103 年 12 月 9 日銅蘭人字
第 1030003158 號函。
二、請假半日之導師是否須扣發導師費一案,請各校秉權責於
導師費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併依「花蓮縣縣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倘擔
任導師請假半日另負有導師職務者,核支半日導師費。
三、復查教育部 98 年 2 月 27 日台人(三)字第 0980028312 號函略
以,喪假乃為家人遭逢變故,情已可憫,基於關懷之意,
導師費之支領應從寬,免予停發。茲以目前兼任導師之專
任教師僅請喪假期間得免予停發導師費外,其他給假期間
尚無法發給導師費。
四、次查教育部 96 年 9 月 3 日臺人(三)字第 0960134644A 號函
略以,暑假期間導師仍負有輔導之責,故實際擔任導師者
仍應發給導師費。...又查教育部 82 年 8 月 6 日臺( 82 )訓字
第 044390 號函釋略以,畢業班學生雖已於 6 月底畢業,惟
暑假期間猶有部分學生返校尋求升學或就業相關諮詢與協
助,導師仍對其負有追蹤輔導之責,理應發給導師費至 7 月
底。
五、綜上,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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