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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5-01-22 | 點閱數: 1047

花蓮縣府 104 年 1 月 21 日府人訓字第 1040012502 號
函示:有關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人訓字第 104001250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005425 號。(1040012502_Attach000.pdf)
主旨:有關 103 學年第 2 學期調整課務致娩假及留職停薪教師是否
應返校授課疑義一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 月 16 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 1040005425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3 月 3 日召開之「研商 1
03 學年度開學日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決議, 103 學年第 2 學
期第 1 週(104 年 2 月 11 日至 2 月 17 日)課務調整至 104 年 1 月 21
日至 1 月 27 日(以下簡稱「課務調整期間」)。
三、查教師請假規則為教師法第 18 條之 1 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之 1 授
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103 學年第 2 學期調整課務屬行政措施
,尚不得逾越上開法令之規定,合先敘明。
四、有關 103 學年第 2 學期課務調整期間仍於娩假期間之教師,
是否應返校授課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如附件 2)規定:「雇主
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八星期;…。」復查教師請假規則(如附件 3)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第 4 款)因
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
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
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
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二)檢視性別工作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及教師請假規則娩假
之核給,其目的在給予母性產後恢復。
(三)爰此,課務調整期間如尚在娩假期間之教師,基於法
令賦予教師得予停止工作,充分休息。於法令未賦予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求教師返校授課之法源,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尚不得要求教師返校授課,
此為依法行政原則。其餘假別業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依教師請假規則核准在案者,亦同。
五、有關教師於 103 學年第 2 學期課務調整期間仍屬個人留職停
薪期間,是否應返校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
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借
調或其他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
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
復薪。」
(二)據上,教師如於課務調整期間業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