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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志展 - 學務處 | 2015-03-20 | 點閱數: 960

學產基金 104 年修改部份要點,麻煩各班老師注意是否有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 月 28 日臺教秘(五)字第 1030127715B 號令修正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 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 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 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 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 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 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