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104 年 6 月 16 日府教學字第 1040116124 號
函示: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 15 條規定解釋
令 1 份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6 月 15 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 1040065826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係屬性工法第 2 條規定適用之人員,復依教師
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現行產前假 8 日即得以時計,爰不因
旨揭令釋所提請假單位以「半日」或「小時」而有所影響
;另私立學校教師之產前假係由學校自行訂定,惟不得違
反性工法及旨揭令釋等相關規定,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