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4 日府人訓字第 1040180782 號辦理。
一、縣屬各級學校公務人員進修,應事先向服務學校申請許可,轉縣府核定後,始得准其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未經核定進修之人員不予補助;進修期間如留職停薪、休學或進修成績任一科未達及格分數且平均未達 70分者亦同。
二、進修期間進修費用補助申請程序請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19條、 20 條規定,應於每學期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 2 個月內,填妥申請書(請至縣府全球資訊服務網)/人事處首頁/「表格下載」下載學分補助費申請表-學校職員)並檢附應繳證件,於核章完備後逕送縣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請領學分補助費,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進修費用補助額度請依「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國內進修作業要點」第 7點規定:
(一)公餘進修者:公餘進修成績優良者,補助其進修費用之二分之一。但每學期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 2萬元。(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全時進修者,其進修費用不予補助。
四、案經縣府核定進修方式,嗣後如因課程需要變更進修方式時,進修人員應向服務學校申請許可並經縣府核定後,始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