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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嘉榕 - 教務處 | 2013-01-23 | 點閱數: 1606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主旨:本校 101 學年度第一學期一年級轉學生缺額暨受理轉學生申請登記。

依據:依據 101.11.23 府教國字第 1010219505B 號「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學生入學分發作業要點」、暨 99.08.30 府教學字第 0990149590 號「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缺額:一年級缺額共計 13 名。

登記時間:受理轉學申請送件登記時間為 102 年 1 月 31 日星期四(上班時間:上午 8 點至 11 點 30 分;下午 2 點至 4 點)。

登記地點:教務處辦公室

聯絡人:教務處      電話: 03-8326686 分機 813

轉學遞補排序:準用本縣公私立國中小學學區劃分及學生入學分發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辦理。依下列各項優先順序及設籍先後辦理遞補至額滿為止,但同一順位學生屬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父母(法定監護人)一方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有兄姐就讀之同一戶籍弟妹者優先入學:

  • 第一順位:學生與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於學區內並出具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正本驗畢歸還),證明其居住事實者。
  • 第二順位:戶籍暫寄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或戶政事務所)個案,經查證確有居住事實者。
  • 第三順位:學生與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於學區內,按學生設籍時間先後遞補至額滿為止。

繳交證明文件:並請家長提交下列證明文件以供審核,資料不全或未提供,自行負責。

  1. 請繳交「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學生與學生父母或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或監護人任一人同戶籍。
  2. 在學區內購屋者,請繳交「房屋所有權狀」或「未登記建物基地號勘查證明併同稅籍證明」影本一份與正本驗畢當場歸還,房屋持有人須為學生父母或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或監護人任一人。
  3. 持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繳交證明正本一份或父母(法定監護人)一方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繳交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與正本驗畢當場歸還。
  4. 兄姐本年度就讀本校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一份,與正本驗畢當場歸還。(可於上列順位排序中優先入學,無則免備)。

公布錄取名單時間:將於 101 年 2 月 4 日星期一下午於本校校門口川堂及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處務公告、明義數位學園公告。。

逾期不受理,通訊報名亦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