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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12 月 3 日府教學字第 1040232961 號
函示:函轉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2 條適用疑義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40134747 號函
辦理。
二、查本辦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第 1 項)國民中、小學現
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 6 學期以上,
...。(第 2 項)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 日施行,
施行前,仍依 104 年 2 月 24 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據
此,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於 105 年 8 月 1 日前申請介聘之服務
年限應依 104 年 2 月 24 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國民中、小學
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 4 學期以上為原則.
..」辦理。
三、復查本辦法第 2 條及第 15 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 (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得依本辦法訂
定相關規定,惟所訂規定不得牴觸本辦法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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